現實生活中,大家在遇到困難時往往會找人幫忙。出于好意無償給別人幫忙,在法律上稱為“好意施惠”。但在尋求幫助過程中發(fā)生意外,由此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也屢見不鮮。那么,當遇到“好心辦壞事”時,行善人是否需要擔責?此時造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呢?
事件 幫忙操作 無人機墜河
5月28日,攝影師小陸在大理沙溪古鎮(zhèn)使用無人機進行航拍創(chuàng)作時,偶遇一名觀光的女游客。觀看了一會兒小陸的航拍后,女游客請求小陸教自己飛無人機,并拿出了自己隨身攜帶的一架無人機。
眼看自己操作無人機的技術被認可,一向樂于助人的小陸欣然同意了女游客的要求。收好自己的無人機,小陸拿起女游客的無人機操作起來。
然而,意外總是發(fā)生得猝不及防。剛飛出去五六十米,小陸就感覺不對,無人機出現了運行不穩(wěn)的情況,他立即操作返航??删驮诜岛酵局校慰偷臒o人機突然與操控系統(tǒng)失去聯(lián)系。
小陸趕忙使用無人機的查找功能尋找,發(fā)現無人機一頭扎在了在離返航點約20米的河里。所幸河水很淺,在幾人手忙腳亂的打撈下,女游客的無人機被小陸用竹竿挑起,撈了上來。
然而不幸的是,因為進水短路,女游客的無人機已經無法正常飛行。小陸根據經驗判斷,大概率是因為進水燒了主板。
無人機為什么突然工作不正常?經過反復確認,女游客告訴小陸,在無人機買來3年的時間里,自己只飛了3次。小陸根據常年的航拍經驗判斷,此次飛行事故很可能是電池常年未充電,已處于“餓死”狀態(tài),因電量不足導致的飛行故障。
本來一場愉快的相遇,因為無人機的損壞變得異常尷尬。雙方之間就無人機的損壞責任應由誰來承擔產生了糾紛。
“我要不要賠呢?如果賠了,我就是純純的大冤種。如果不賠,對方又會覺著自己很委屈,交給信賴的人操作,結果墜機了還要自己承擔損失?!毙£憣@場糾紛頭痛不已。
“經此一事,今后我再也不會去飛別人的無人機了,因為根本不知道別人的無人機情況怎樣,飛丟了算誰的?壞了又讓誰來賠?傷腦筋!”小陸無奈地說。
釋法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 無償委托不需擔責
云南雁序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杰認為,該事件可以從委托合同的角度來解釋。
因當事雙方沒有具體約定,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(口頭)關系,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,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由委托人承擔,但委托人承擔與委托事務有關的信息披露義務。
也就是說,女游客委托小陸幫其飛無人機前,應告知小陸自己無人機的具體情況及電池是否存在故障等相關問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九條規(guī)定,有償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,委托人可請求賠償損失。無償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,委托人可請求賠償損失。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,應當賠償損失。
從另外的法律角度分析,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施惠引發(fā)的糾紛。好意施惠,又稱情誼行為或君子協(xié)議,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,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,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。
好意施惠是一種在生活中極為常見的做好事行為。好意施惠的侵權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原則。但基于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及善意目的性,應從法律的公平理念出發(fā),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。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,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,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,施惠人則無須擔責。